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规范经费管理,提升学校科技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72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横向项目系指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开展的自然科学类和社会科学类技术开发、技术(知识产权)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形成的科研项目,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其经费可纳入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
第三条 知识产权转让根据《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执行,其他横向项目均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难以直接纳入本管理办法的项目,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讨论审核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项目经费
第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和开支范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委托方(或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二)委托方(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横向项目经费预算和开支范围为:业务费、劳务费、管理费和相关税费。
第五条 业务费是指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业务费应根据项目开展需要合理预算和据实列支,不设比例限制。
第六条 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项目聘用人员等的劳务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以及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在确保能履行完成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不设置预算限额,可对参加项目研究的本单位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列支,可作为项目参加人员的绩效补贴,不设置月度发放标准,不纳入学校在编人员年度绩效发放总额的计算。
第七条 劳务费支出不得冒领、代领和重复领取,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当事人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 管理费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提取,计提基数为含配套经费的实际到款总金额,计提标准为:10万元及以下3%,10万元~50万元2%,50万元以上1%。管理费由学校统筹使用。学校作为乙方(收款方)对外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了合作单位与金额的,该部分外拨经费可不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相关税费。学校计划财务处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对横向项目的开展鼓励和积极争取科技开发的退税申请。
第十条 横向项目支出预算科目调整须按合同约定及结题验收的要求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参照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剂管理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结题结账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必须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内容按时结题、验收或鉴定。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合同结束日期后3个月内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题审核表》和委托方的结题验收资料,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填写《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账申请表》,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日期提前填写《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和结账手续的横向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末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结账后,校内项目编号注销,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科研人员科研发展基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章 外协
第十六条 凡所承担的横向项目涉及科技合作或外协的,需严格按照《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外拨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执行,外协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额的40%。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审计,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学校科研人员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委托方、学校利益损失或声誉受损的,学校将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期内,与国家、地方政府等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