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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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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时间:2024/3/25 11:36: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学校教师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的科研水平,促进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扩大社会服务功能和社会影响力,根据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和有“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署名的科研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奖项的科研成果;

(二)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课题);

(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被国际权威检索系统收录、检索的学术论文;

(五)由出版社公开发行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

(六)获国家正式注册的专利技术,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成果。

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条 为了鼓励学校教师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学校对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包括产业化转化项目(课题),实行配套奖励。

(一)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教师为第一完成人的“政府奖”获奖成果,一次性奖励项目(课题)组额度(单位:万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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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有“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署名,教师为主要完成人的合作项目(课题)“政府奖”获奖成果,根据获奖级别和我校参与教师位次(按照最前位次),一次性奖励项目(课题)组,并按照第三条第(一)项对应成果类型、获奖级别和等级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额度比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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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完成单位没有署名“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四)本条款未涵盖提及的其他获奖成果,需要奖励的,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术论文、专著奖励

(一)对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教师为第一作者公开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等进行奖励(万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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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任何情形不纳入本办法奖励:在套刊、增刊或未被CPCI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文艺作品、科普作品、新闻作品和其他类著作;各类参考书、工具书、学术性丛书、论文集、作品选集、普及性读物、教材、资料介绍性读物、电子刊物和报刊刊登的论文等;成果未标明作者单位是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的。

第五条 对取得国家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登记成果进行奖励。如下表(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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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科研项目(课题)在研究过程中或者完成研究后,形成的职务研究成果,经学校同意,实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收益学校到账经费的80%奖励项目(课题)组,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科研项目(课题)级别认定划分标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课题)级别认定标准按照《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川电机职院〔20245号)执行。

第八条 奖励经费由科研处列入学校预算。

第九条 科研及获奖成果由教师本人提交纸质证明(复印件)材料。每年1230日为登记统计截止时间,下一年年初进行奖励。未提交材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不予奖励,不实行补发。因特殊情况在截止统计时间前成果证明(复印件)材料不能及时取得和提交,可以在下一年度补交成果证明(复印件)材料后奖励。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课题)配套经费由科研处核定、学校发文,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计划财务处建立项目(课题)负责人科研专账,监管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由科研处和分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审批,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