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全体师生员工积极性,切实保障学校科研工作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规〔2022〕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依据管理性质不同,主要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校内项目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项目经费,指由学校承担的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常设计划项目或专项科研项目等纵向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指除“纵向项目经费”之外,学校受党政机关、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以下统称为“横向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三)校内项目经费,指由学校资金资助的,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资金支持的人文社科类基地(中心)科研项目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各级各类项目的配套经费(配套标准见附件2-1)。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权责明晰。遵循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按照充分信任和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赋予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管理中人财物方面更大的自主权和支配权,简化过程管理,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管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和区别政策相结合,体现科研项目经费与行政管理经费的差异性,适当区别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强化规范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坚持勤俭节约,坚守底线。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坚持科研经费公有属性,弘扬尚俭戒奢文化。完善科研财务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广大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活动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提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配合做好与科研经费相关的管理、审计和监督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负责科研经费的全过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规范合理使用科研经费;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的检查与审计等。
(三)人事处:核定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科研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人员管理,核定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基数等。
(四)后勤处:负责实施科研项目所需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负责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自行研制设备等(合同中另有约定除外)进行统一调配和管理。
第七条 二级学院是科研经费的基层管理单位,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负责;负责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和预算开展各项科研工作;负责为归口管理的科研项目执行提供相应条件保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资金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的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的审查工作;科研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应积极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负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审核。
第十一条 预算制纵向项目的经费预算和开支范围。
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预算和开支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一)纵向经费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直接经费预算和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科目。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2.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上限足额编制,如项目主管部门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
自然科学类预算制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20%。其中,对于纯基础理论、软科学、软件科学等预算制项目,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社会科学研究的预算制项目,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间接经费的开支应遵循统筹安排、激励导向、规范使用的原则,分为学校统筹、项目组统筹两类。其中学校统筹部分占比为项目资助总额的5%,主要用于科研管理费用支出;项目组统筹部分可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
(二)学校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间接经费或管理费和预计收益预算。如需向合作单位拨付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和预计收益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外拨合作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学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的,原则上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编制“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和预计收益”预算。
(三)校内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校内项目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
校内项目经费预算及开支参照纵向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配套经费的预算
学校及校内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配套资金的,必须从严把握并承担相关责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他需要自筹经费进行配套的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预算、开支范围和调剂等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若委托方或合同没有明确要求的,按照《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2)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在自查、稽核、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的账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后,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审批。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账、重复调账,对调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真实合法。
第十七条 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大宗材料等采购管理。
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软件、大宗材料等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科研经费购置和研制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凡属于交付委托方的仪器设备、软件等,需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签字,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横向项目经费购置设备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采购,按学校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差旅费和会议费支出管理
(一)科研项目列支的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科研项目列支的会议费,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拨经费支出管理按照《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外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3)执行。
第二十条 劳务费支出管理
(一)劳务费主要用于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支出额度按照项目发布单位批复的预算额度或合同约定控制。
(二)项目聘用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四川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三)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务费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且必须经领款人本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绩效支出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必须根据科研人员实绩,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分配。除实质性参与项目工作的人员外,其他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绩效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各类科研支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预算批复或合同约定的开支范围,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定期协助项目负责人,对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经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第二十四条 有预算执行进度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预算要求推进执行进度。
第五章 结题结账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办理校内结题结账是该项目执行结束的标志。纵向项目结题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在每年10月末公布应结题结账项目清单,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在结题结账通知发布后3个月后,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和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管理部门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申请验收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及时按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因故终止,须呈报科研项目主管单位批准,结余经费按批复意见处理;横向项目因故终止,其结余经费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校级科研项目因故终止,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学校科研经费相关管理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违纪行为。定期组织学校审计处或按需委托校外审计单位对结题或即将结题的科研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并依据职能开展规章制度和科研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各二级学院作为科研工作基层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学院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经费的使用加强宣传教育和定期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科研经费使用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经费使用信息,并认真遵守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评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涉及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信访举报,先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发布的教改类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